商标代理
提供商标查询及商标公告监视服务。本所的专业人士在《商标公告》上进行定项、定期的监测查询,一旦发现有同客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将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协助客户提供法律程序上的服务与帮助,以维护客户的合法商标权益。
提供商标能否 使 用及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意见;
代理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及答复商标局审查意见;
代理驳回复审申请;
代理提出异议、争议、撤销申请;
代理异议、争议、撤销申请答辩;
代理注册商标的续展及注册事项变更;
代理注册商标转让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代理商标的海关备案和边境保护;
代理国内企业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等各类商标事务;
为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提供摸底调查、中介谈判并代为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办理法律手续;
提供商标纠纷和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
提供商标保护咨询和商标战略策划;
有关商标的其他事务。
版权代理
我们在全国设有网络监测系统,组织专项调查组迅速查明代理客户被侵权状况,搜集充斥市场的各种侵权形式的确凿证据,为铲除音像、图书及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和相应的法律行动,预防和制止盗版制品进入流通领域及互联网。我们可代表客户同侵权人谈判或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保障客户的版权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下: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该法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 年。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该法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 年。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该办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国内作者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由国家版权局负责。作品版权登记证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
申请著作权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
(1) 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 作品说明书;
(4) 权利保证书;
(5) 权利归属证明;(如封面或版权页复印件,部分手稿复印件及照片、样本或版权归属协议等)
(6) 代理委托书。
根据《办法》规定,版权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及颁发证书。
(1) 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 作品说明书;
(4) 权利保证书;
(5) 权利归属证明;(如封面或版权页复印件,部分手稿复印件及照片、样本或版权归属协议等)
(6) 代理委托书。
根据《办法》规定,版权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及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