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护
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
(1) 必须是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
(2) 必须是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
(3) 保护对象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权利人在委托海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文件:
(1) 海关备案申请书
(2) 由权利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
(3) 法人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上述文件应公证和认证;
(4) 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复印件,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中国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著作权权利证明等;
(5) 许可合同复印件(外文的要中译本);
(6) 有关商品的说明和照片。有关商品应尽可能拍摄成一张五英寸(12.5cm×9.5cm)彩照,如商品种类较多,可以添加附页;
(7)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申请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如下文件和材料:
(1) 海关申请保护措施申请书
(2) 由权利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
(3) 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
(4) 权利人的《备案证书》和身份证明;
(5) 权利人提出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请求,并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对未能确定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的,应根据海关估定的金额提交。
对于事先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申请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时,应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同时提交备案申请文件和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文件。对于不符合前述要求的申请,进出境地海关将不接受该申请。
如果要求撤回保护措施申请,申请人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