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我方作为原告代理全程参与了02229357.4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二审诉讼和相关的两次专利无效行政程序。本案的涉案专利为原告所持有。2009年,原告发现:第二被告(政府采购主体)为建设一民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第一被告(设备生产销售方)参与投标并取得中标资格,双方就此签订了《设备供货合同》和《安装合同》。合同标的涉及的站点数十个,其实施的产品设备与我方当事人相似度较高。我方当事人曾致函第二被告提醒其不要在前述招投标项目中使用第一被告生产的相应设备,避免其卷入知识产权纠纷中,但第二被告在经过招标评委的审议后以我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侵权判定法律文件且第二被告没有判别专利侵权能力为由,仍然确定第一被告为中标人。我方当事人基于上述原因,于2010年5月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本案从诉讼准备、起诉到一审判决、二审和解历时两年零八个月的时间,期间经历了:
1)对方管辖权异议的二审终裁,裁定异议不成立;
2)对方诉中提起两次无效程序(无效理由涉及新创性,实用性、独权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等文本问题),复审委决定均为维持专利权有效;
3)侵权诉讼一审判令第一被告赔偿我方当事人三百余万元;第二被告为善意第三方且项目涉及公益事业,不停止使用;
4)侵权诉讼二审程序中我方当事人与第一被告达成和解,获赔百余万元。
代理人评述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诉讼准备阶段的取证工作(团队协作)。本案的取证团队除我方当事人的技术代表外,还包括我方的调查人员、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现场公证取证前评估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涉案专利技术内容进行充分研究以便提前计划现场拍照时的角度和内容,使得证据的取得和固定进展地非常顺利。这也为后续法院对实体侵权判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