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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案例

本公司代理德国公司驳回复审成功

来源:发布日期:2014-10-28

案情简介

该客户系德国知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商标因为另外一家德国企业的商标被驳回。本公司代理其提出驳回复审。

案件结果

商评委裁定XX公司申请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件焦点

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在驳回复审中的效力

商评委观点

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代理人评述

该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仅有一个字母的区别,但是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商评委也充分考虑到同意书的因素,从而认为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的效力问题,目前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即使在先商标注册人出具同意书,如果商标如此接近,以致无法避免消费者的混淆,也不应该核准注册。也有观点对于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的接受度非常高,认为只要不是相同商标,在先商标的注册人同意注册就应该充分考虑在先商标注册的意见。无论何种观点,都是对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予以考虑的,因此在驳回的情形,在可行的情况下取得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始终是可值得尝试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