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该客户系德国知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商标因为另外一家德国企业的商标被驳回。本公司代理其提出驳回复审。
案件结果
商评委裁定XX公司申请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件焦点
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在驳回复审中的效力
商评委观点
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代理人评述
该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仅有一个字母的区别,但是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商评委也充分考虑到同意书的因素,从而认为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的效力问题,目前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即使在先商标注册人出具同意书,如果商标如此接近,以致无法避免消费者的混淆,也不应该核准注册。也有观点对于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的接受度非常高,认为只要不是相同商标,在先商标的注册人同意注册就应该充分考虑在先商标注册的意见。无论何种观点,都是对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予以考虑的,因此在驳回的情形,在可行的情况下取得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始终是可值得尝试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