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本所律师和商标代理人代理的爱普生株式会社起诉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东莞市XX打印机耗材厂(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分别作出(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9号、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XX打印机耗材厂(以下简称两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墨盒上使用“适用于EPSON”、“EPSON YXXX VXXXXX”字样侵犯爱普生株式会社注册的第438XXXX号“EPSON”、第463XXXX号“EPSON YXXX VXXXXX”商标专用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去除库存产品上的侵权标识,赔偿爱普生株式会社共计24万元(两份判决分别为12万元)。
上述两个案件涉及当前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司法实践中的两个专业性很强的侵权判定问题:
1、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和侵权的界定。
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如何面对新出现的社会现实矛盾,适用法律加以解决,体现公平正义,是对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考验。本案中,打印/复印产业领域兼容产品厂商和原装正品打印/复印机厂商的特殊关系导致兼容产品(墨盒等耗材)需要向消费者说明配套使用在原装正品打印机/复印机的具体品牌。在这种必须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兼容产品生产销售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即,对产品的功能用途进行详细、具体、明确的指示性说明,例如:本产品适用于X品牌打印机、本产品与X品牌复印机配套使用等,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规范使用将导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本案中两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显著位置上直接标示“可用于EPSON”或“适用于EPSON”字样,且“可用于”或“适用于”字样明显小于“EPSON”字样,与“EPSON”在字体、字形、颜色、视觉等方面反差较大,构成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构成侵权。
2、将他人注册商标和自有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两被告在自己注册的“XX”及“XXXX(图形)”商标下方标示“EPSON YXXX VXXXXX”的行为就是对EPS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外,对于在被告的一种被控侵权产品上同时出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所代理律师和商标代理人根据XX普株式会社的两个注册商标“EPSON”和“EPSON YXXX VXXXXX”被侵权情况分别提起诉讼,得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本案的判决不仅对规范打印/复印产业领域兼容产品厂商使用原装正品打印/复印机厂商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教育意义,对与该案类似的配套产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而且有利于两种类型企业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最终使广大消费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