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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案例

本公司代理的对证人证言类证据进行有效辩驳的成功案例

来源:发布日期:2004-02-19

一.案件信息:

无效请求人

山西省永济生物预防制剂厂

专利权人

张宗友

专利权人代理机构

本公司

管辖法院/单位

专利复审委员会

 
 
 
二.处理/判决结果:

    维持专利权有效,对方未提起行政诉讼,决定已生效

三.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9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包装袋(氯适杀菌宁)”的第02302673.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无效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对“在申请日前已经生产并销售”的证据认定问题。更具体而言是涉及未经其它证据佐证,并且没有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的采信问题。

    本案是意图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申请日前相关产品已经生产并销售的一个典型案例。但最终因请求方准备不充分使我方获得了成功。

四.代理人点评:

    对于证人证言类证据的准备,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1.对于证人证言证据要尽量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实在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最好采用公证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以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2.对于单纯的证人证言证据,要借助其它辅助证据来增强其证明力,如:双方的委托印刷合同,付款凭证,交货记录,往来信函,对帐单等。

    3.一般情况下在先销售的认定均会难于在先公开的认定,但对于已经在先销售的产品通常可以找到在先公开的证据,如:产品目录、宣传手册、杂志或期刊上的广告等,要尽可能的地查找一些在先公开的证据,这样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