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术案例 > 学术文章
学术案例

美国专利申请的最终审查意见的答复方式-AFCP 2.0

来源:中誉威圣知识产权集团发布日期:2019-05-17

单位| 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作者| 专利部合伙人 席勇
 

笔者之前已经介绍了两种答复美国最终审查意见的策略和方法,但是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直接答复的方式很容易被审查员认为增大了审查负担,要求申请人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CE,也就是让申请人再掏一遍申请费审查费,审查员重新开展一次审查工作);而提出“上诉前的简要审查请求”,则不能修改权利要求,只能进行直接争辩。那么有没有一种折中方案呢,答案是肯定的,就是AFCP 2.0的答复方式。

 

AFCP 2.0项目全称是 “After FinalConsideration Pilot, 2.0”,是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了帮助审查员尽快处理申请人对于Final OA的答复,并减少在发出Final OA之后所提交的RCE次数的试点项目。既然是试点项目,必然存在一个考察截止日。AFCP 2.0 试点项目从2013年5月开始,已经多次延期,最新的结束时间延长到2019年9月30日。目前,AFCP 2.0已经成为答复美国Final OA的有效手段之一。据笔者估计,该项目会不断进行延长最终成为一种正规的答复手段。

 

与“上诉前的简要审查请求”相比,该AFCP 2.0的优点是没有任何官费(当然,如果在Final OA发文日三个月以后提出,则需要支付一定的延期费),且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而且必须至少对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此外,对于AFCP2.0的答复,USPTO会额外分配给审查员3个小时来对该答复进行审查(外观设计的AFCP2.0答复是分配给1个小时),远远高于通常情况下审查员审核普通的Final OA答复的时间,因此与普通的After Final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相比,审查员不会轻易的认为增大了审查工作量从而下发Advisory Action来要求申请人进行RCE,因此该AFCP答复方式使得授权的概率大大增加。

 

在这里要介绍一下美国审查员的工作量要求。和中国审查员类似,美国审查员也有工作量的要求,根据审核案件的数量来进行考核,同时也提倡多劳多得的做法,亦即,对于超出基本工作任务的工作量(用点数来衡量),则会有额外的奖金甚至年终奖。

 

对于普通难度的案件,审查员审查一个案子为2个点的工作量,其中1.25点分配给第一次审查意见,0.25点分配给后续及最终审查意见,还有0.5点分配给审查员下发授权通知书或者视为放弃等等的通知书。通常而言,一个审查员需要在每周完成3.5点数的工作量,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美国专利审查通常只下发两次审查意见,因为过多的审查意见吃力不讨好性价比不高,他(她)更愿意早早结束一个案件的审查工作从而可以开始新案件的审核,下发更多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亦即,第一次的Non-Final Office Action)。 而提出该AFCP 2.0的请求后,USPTO会分配审查员3个小时的额外审查时间(关于工作时间和点数的关系本文不做详述),基本相当于多分配给审查员0.3的点数,因此审查员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来考量该申请人对Final Office Action的修改和答复内容。

 

提出AFCP2.0请求的条件如下: 

1.提交AFCP 2.0 请求书(PTO/SB/434表格),表明申请人愿意加入进行AFCP2.0项目(美国律所会全权填写,我们不需要知道该表格的填写方式);

 

2. 答复意见中至少修改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不能直接争辩而不进行任何修改,也不能仅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且该独立要求的修改不能扩大独权的保护范围;

 

3. 一份声明,表明申请人愿意同审查员进行会晤(对于中国申请人而言,该会晤委托给美国律师进行代理即可)。

 

4. 如果是Final OA发文日三个月后提出该AFCP2.0请求,则需要缴纳延期费。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 AFCP2.0 请求后,审查员将判断是否能在3个小时内(外观是1个小时)完成检索和审查;如果不能,则发出 Advisory Action表明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审查,需要申请人进行RCE或者上诉等。(因此,建议申请人尽量简化答复内容);或者在申请人答复意见有理有据的情况下,审查员会直接发出授权通知书。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针对Final Office Action, 申请人已经提出了RCE,则不能再提出该AFCP 2.0请求。但是如果申请人针对该Final Office Action已经提出了上诉(Appeal)或者已经进行了普通答复,则仍可以在答复期限内参加该AFCP 2.0项目进行答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