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个问题,相信绝大多数读者都会嗤之以鼻。此问题似乎显而易见,即使是刚刚接触专利的小伙伴也能够脱口而出: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不错,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那么,什么是专利权呢?从字面意义上来说,是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专有的权利,该专有的权利不得被他人侵犯。亦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从上述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专利权的定义来看,似乎专利申请一旦授权后,从申请日之后的他人的涉嫌侵权行为,权利人均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
但是专利法第十一条又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从上面条款似乎可以看出,只有专利权被授予后(亦即授权公告日以后),别人制造或销售专利产品才会被认定侵权,而在该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其实并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如果我们非要咬文嚼字的话,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保护期为10年或2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应该被称作“专利权的期限”,而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利授权日起直到专利权期限截止日,他人不得侵犯专利权的期限,应该称作“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日常交流中我们并不明显区分该两个概念,但是需要明白的是,针对侵权行为而言,他人在申请日前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肯定不属于侵权,那么从申请日到授权日所制造销售的侵权产品,其实权利人也并不能主张索赔。只有他人在授权日之后所进行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权利人才可以主张自己的专利权,勒令别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主张索赔。
顺便提一句,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到授权日期间的“侵权”行为,有所谓的“临时保护期”,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是必须在发明授权后才可以主张该权利)。但在实务中该情形非常罕见,并且发明的公布文本和最后的授权文本通常并不相同,该“临时保护期”需要保证对方实施的技术方案确实在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而并不仅仅涵盖在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