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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实用性缺陷请求专利无效进行应对的成功案例

来源:发布日期:2008-01-25

一.案件信息:

   无效请求人:广东美的
   专利权人:叶建荣
   专利权人代理机构:本公司
   管辖法院/单位:专利复审委员会

二.处理/判决结果:维持专利权有效,对方未提起行政诉讼,决定已生效

三.案件分析:

    该无效请求主要涉及叶建荣的200420087654.4号,名称为“电热饮水器热水温度与热水量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理由主要涉及实用性问题。请求人认为该装置不符合“连通器原理”,不能达到出水的目的。

    对此,本公司代理人首先指明了对实用性的正确理解:即实用性实际上是要求整体技术方案具有积极的效果,而并不是要求达到实现发明目的的效果。即:所说的积极效果并不是指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产生积极和有益的效果,而是指该方法本身是否能够带来积极和有益的效果。(参见复审决定WX6828,WX7314)。这种积极效果的要求与能否实现发明目的的要求是不一致的,请求人在进行实用性评价过程中处处以本发明的发明目的为评价基准显然对实用性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同时,本公司代理人进行了多方查证,检索了大量资料,并多次与发明人沟通验证,深入分析该产品的工作过程,了解技术原理。在准备答辩文件过程中深入启发技术人员,从而得以对该产品的工作过程及工作原理进行了清晰地阐述。最终从连通器原理,能量守恒定律等多方面入手,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了有力的抗辩,成功使得复审委接纳了我方观点,最终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驳回了“广东美的”的无效请求。

    通过对该案的代理,发明人给我们的评价是:你们已经成了热水器方面的技术专家了!

四.代理人点评:

    对于实用性的无效理由在实务中并不常用,应对此类无效理由,需要代理人深入了解技术方案,分析工作原理,清楚地展示产品的工作过程及原理。并且,也可引入实物证据,或者是商业上成功应用的证据。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