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台湾厂商创立的户外用箱包用品公司,在户外用品市场拥有较高知名度。2013年10月原告在苏州中院两案起诉我方当事人苏州一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法院判令我方当事人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由于我方当事人经营的相关产品与原告专利相似度较高,仅在诉讼程序中通过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等方式获胜几率非常低。因此需要寄希望于通过专利无效行政程序挑战原告专利的稳定性。
案件结果
1、 无效行政程序中,我方请求的涉案两件专利均被全部无效;
2、 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原告对两案均做撤诉处理,我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不战而胜,达到最理想效果。
案件焦点
1、 无效程序中网络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即在取证到何种程度时,复审委可以认定其真实性;
2、 如何理解2001年版专利法中外观专利“国内公开使用”
代理人评述
两个诉讼案的完胜归功于诉中两个相应的无效程序。此两案的关键证据在于使用了美国一个网页历史记录追查工具。为了证明该网站工具的权威性,在取证过程中查找了大量的针对该工具的使用评价。上述证据对今后的类似案件取证提供了非常好的思路,特别在文献证据存在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提供了另一个备选方案,克服了“使用公开”证据收集难度大的弊端。此两案在庭审过程中我方明显感觉到复审委对我方提供的核心证据的兴趣,对“使用公开”取证工作意义重大。
另外,两案中的外观无效程序中涉及“适用旧法”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但由于前期在立法本意以及修法思路等方面做了充分论述准备,最后获得了一个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圆满结果。
再有,针对两案中实用新型无效程序,我方使用了一张图片将对方包含10个权项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也证明了“以外观图片作为单独证据无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可行性。
两案中的我方当事人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前三甲,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上述两案的结果不仅仅是为我方当事人避免了诉讼赔偿的损失,而且避免了“如败诉需将其系列中将近30%的产品全部“下架”的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