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横滨橡胶株式会社发现广州一家公司网站销售假冒其品牌的轮毂,本公司代理该橡胶株式会社配合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打击,控制主要负责人,该案随后进入刑事程序。
案件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焦点
对方为逃避打击,将商标进行变形,其中的第四个字母A变形为 ,变形后是否仍可视为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
法院观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从而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人评述
本案被告人销售的假冒产品与权利人的产品外观及款式等均一致,甚至还有权利人的产品认证标贴。但是,被告人有可能意识到侵权的问题,对部分商品的商标的第四个字母A稍作变形。在二审中,其代理律师提出该商标与权利人的商标不构成相同商标,企图逃避刑事打击。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代理人提供大量证据以说明被告人具有明显的假冒意图。而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从而认定构成相同商标。这无疑对部分企图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企图逃避刑事打击的犯罪人构成极大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