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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理XX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获胜

来源:发布日期:2014-10-27

案情简介

XX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了英文商标,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的中文含义为“印度产的一种薄棉织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理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XX有限公司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商评委认为该商标整体含义为“古印度高品质棉、印度薄棉布”,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产地、原料产生误认误购,从而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XX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委托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目前,涉案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

案件焦点

1. 该案是否应该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情形;

2. 在判断外文商标的含义时,是否应该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于该词汇的一般认知能力。

法院观点

对于争论焦点1,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系基于对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而非对私权的保护。涉案商标不会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对于争论焦点2,法院认为判断外文的含义时,应该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于该词汇的一般认知能力。即使百度百科有道、在线翻译等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古印度高品质棉、印度薄棉布”的含义,但是《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朗文当代英语词典》等权威性英汉翻译工具书均未收录该词,因此中国的相关公众很难将涉案商标识别为“古印度高品质棉、印度薄棉布”的认知能力。鉴于此,当中国相关公众看到涉案商标一词时,不会依据其中文含义对指定使用的商品的产地、原料产生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