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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理某德国公司中国子公司的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获胜

来源:发布日期:2014-10-31

案情简介

我方客户作为无效请求人,请求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号200520078682.4的名称为“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的实用新型全部无效,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月11日下达了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18046号),宣告上述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我方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方代理了该无效案件的行政诉讼。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的第18046号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

案件焦点

1. 对于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和证据,复审委员会是否均需要一一进行评述;

2. 对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低于发明的创造性高度,具体该如何操作;复审委员会对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评述采用了三篇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无形中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提高到了与发明的创造性高度相同的地步。

法院观点

对于争论焦点1,法院认为,如果已经可以根据某些理由和证据将专利权全部无效,则在无效决定中无需对请求人的其它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对于争论焦点2,法院没有过多评述,只是基本沿用了复审委的无效决定理由,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用三篇对比文件来评价其创造性是否合理没有进行进一步阐述。

代理人评述

关于争论焦点1,我们和法院的观点一致,如果根据部分理由和证据已经能够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和证据是否进行评判,并不影响无效决定的最终结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复审委员会必须对无效请求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都进行评述,在程序节约原则的情况下,只要不影响无效决定的最终结果,复审委员会可以选择部分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关于争论焦点2,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 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对引用三篇现有技术证据来评价权利要求3而不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观点,争辩的思路基本归结为“如果要求保护的装置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组合或者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的总和,组合后的各个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关系作用,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可以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引用多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由于本案的权利要求3仅仅是增加了晶种循环管路,其工作方式为常规方式,并不与其它零部件相结合而带来特殊的工作方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复审委引用三篇对比文件来评价其创造性,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