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度与国际三大唱片公司签署版权合作协议广受好评:权利人从此可以得到更多回报,消费者可以免费享受正版音乐,百度与三大唱片公司多年来的版权纠纷得以化解,其尊重版权的态度将积极推进网络版权制度的进程……业界人士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结果。
然而,这一被美国《华尔街日报》称之为“里程碑式的协议”得以签署,除了签字双方的共同努力外,还有一个团队不应该被忘记,他们就是这个协议的见证人、主持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正是由于他们的辛勤努力,让一起涉及128首歌曲、标的额高达6350万元的著作权大案以和解、共赢的局面划上圆满的句号。
成功调解百度与三大唱片公司的版权纠纷并促成双方合作、成功调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欢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成功调解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数字优搜(北京)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自2009年底以来,北京市高院建立的委托调解机制成效渐显,成功调解了多起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件,实现了非诉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调解机制应时而生
近年来,我国网络产业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据悉,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网络著作权案件增长迅猛,并占到了著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同时,涉及网络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对网络案件的审理密切关系到网络经营模式的变化,关系到互联网良好秩序的建立,关系到千千万万企业和亿万网民的工作和生活。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加大了对各类案件的调解力度,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倡导通过非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一项制度创新。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这些规范将调解工作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正是为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制度创新要求,2009年底开始,北京市高院首先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正式签订委托调解合作协议,建立起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开始了一条为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而进行的探索之路。
广泛建立合作机制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法官限于自身专业及工作性质等局限性,在案件处理中往往力不从心,案件处理结果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通过与合作调解单位合作,有利于法官掌握最新动态,得到专业的指导,确保案件处理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同时,对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判例能够为立法机关制定或修订法律提供参考。
为此,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完善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借助首都区位优势,努力创新,积极探索一条适合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审判的调解新模式。200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先后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签订了委托调解协议,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协助调解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和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北京市高院又于2009年11月3日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签订协议,使该调解机制适用于首都各级法院。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这项工作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知识产权审判特色和互联网时代特色的调解新机制。
据统计,2010年,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接受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各类案件共337件,调解成功率超过50%。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北京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配合,相继调解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欢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优朋普乐诉数字优搜等一批具有一定影响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且,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大力配合下,在诉前成功化解了一大批著作权纠纷,避免了数百件案件的出现。此外,通过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沟通,北京市法院还及时了解了互联网业和网络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或实地调研,或开展研讨,学习了解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各知识产权庭还以此机制为平台,大力强化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向有关互联网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其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受到了企业的广泛欢迎。
有了在网络著作权领域的成功合作,北京市高院在此实践基础上又将合作调解模式扩展到传统著作权领域。2010年10月,北京市高院与中国作家协会签约,合作成立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
根据协议,中国作家协会建立著作权咨询专家库,由著名作家、评论家、资深编辑、知识产权专家、律师组成,北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可向专家进行咨询,由专家对案件提出专业性意见,供法院参考,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中国作家协会成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北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邀请作家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化解纠纷。
有关专家表示,文学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日益复杂,不少作家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面临发现侵权难、调查取证难、法律诉讼难等问题。同时,对审判部门来说,著作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大量专业问题,需要专业人士的协助。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成立后,为著作权人提供和谐解决矛盾的便利通道,调解与司法对接,及时、迅速、高效解决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为文学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不仅在著作权领域,2011年7月,北京市高院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签署了知识产权纠纷委托调解合作协议,自2011年9月起,在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涉及专利的案件正式立案前或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委派的调解员可“中途”介入调解。
知识产权纠纷委托调解合作协议约定,北京市各级法院在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协助进行纠纷调解,具体调解工作则由北京市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北京12330)筛选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负责。
呈现大量经典案例
2010年8月,北京市高院受理了国际三大唱片公司——环球唱片有限音乐、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指控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提供MP3搜索链接服务而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该案涉案标的巨大,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涉及法律问题疑难复杂,使之成为代表中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有了准确的认定,同时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通过审理认为,案件直接判决固然简单,但由于权利人的歌曲数以万计,而被百度网站搜索链接的相关歌曲更是难以计数,判决后,双方的矛盾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还可能加深双方多年形成的积怨,更会使亿万网民的利益受损。
为此,合议庭借助北京市高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建立的委托调解机制,委托该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员通过旁听案件庭审,同样对案件的事实有了准确把握,随后,调解员及时与三大唱片公司与百度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接触,了解到双方存在和解的可能性,并将信息及时向合议庭进行了反馈。
其后的半年中,合议庭与调解员采取当面调解与电话调解等多种形式,反复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双方的和解意愿更加强烈。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最终在达成根本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至此,一起涉及128首流行歌曲、涉案总标的达6350万元的著作权大案得以圆满解决。该案的成功调解是北京法院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部署取得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北京知识产权审判努力实现“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的工作目标的不懈追求。该案的调解也是北京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建立的委托调解机制的成功实践。
无独有偶,2011年3月韩国权利人机构针对国内主要视频网站开展新一轮的维权行动,主要由韩国放送公社(KBS)发起,这是继该组织2009年2010年两次较大规模的维权行动之后的又一次集中维权,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法院紧密配合,成功解决互联网企业与韩国权利人机构之间的纠纷。
有些案件中,虽然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调解成功,但是通过其大量细致的工作,缓和了原被告双方的情绪,也为案件审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例如,2010年我国互联网行业影响最广、涉及面最宽、影响最为深远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通过与双方高层进行紧密磋商、斡旋,对事态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协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走访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政府意见,为司法裁决提供了必要信息与反馈。
据统计,2010年,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接受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共337件,调解成功率超过50%。在上述案件中,朝阳法院委托案件278件,占82.5%,实际调解156件,调解率达到56.12%。
优势互补推动保护成效
“多年来,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始终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切实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他表示,不断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以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都有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历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都对加强调解工作力度,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提出部署和要求,这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法院的调解工作明确了方向。
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对记者表示,北京市高院通过合作建立的调解机制充分协调了矛盾解决在资源和程序上的问题,并在机制内充分调动了参与各方的专业优势。据张雪松介绍,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作家协会的专业管理职能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作为权威性的行业自治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互联网协会会员企业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可以协调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协调、沟通,其独特的地位有利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便于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同时,由于这些合作建立的调解机构是作为行业协会下设机构,调解工作具有公益性,因此避免了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除此之外,调解员队伍具备的专业知识有利于帮助法官准确把握调解切入点,行业协会以及知识产权局的调解员对各自领域发展前沿问题的全面了解,使得他们更能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以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张雪松对记者说,合作调解机制实现了法院调解与民间调解的优势互补,紧密配合,进一步保证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合作调节单位在法院在先判决的基础上,一般在收案后努力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可以有效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同时,按照全程调解的要求,无论一审、二审,在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中,合作单位仍然可以和法院配合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即使在判决后,还可以协助法官释法说理,共同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同时,合作单位还利用其信息掌握及时的优势,向法院反馈相关当事人在全市甚至全国诉讼情况,以此利于人民法院就关联案件进行及时协调,从而确保了执法标准的统一。
“解决个案争端只是调解工作的初步成果,而最终的目的是借助案件的审理,使侵权人认识到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从而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甚至可以通过努力工作,为权利人与互联网企业牵线搭桥,建立长期的合作模式,以从根本上避免纠纷的出现。”张雪松表示,实践证明,调解机制的建立正越来越显著地影响到企业行为,使“调判结合”落在实处,为进一步建立起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发挥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