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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关于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新规定

来源:发布日期:2010-06-29

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专利法,对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Article 5.2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rticle 26.5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按照此规定,对于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这里的法律及行政法规指中国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而对于依赖合法取得的遗传资源或依赖国外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与原始来源。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遗传功能单位是指生物体的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DNA或者RNA片段。对于那些虽然使用了可称之为遗传资源的材料,但未利用其遗传功能的则不需要披露其来源,如:从某种野生的大豆中提取木糖醇。

上述披露来源的材料可以在递交申请时同时提交,也可在实审阶段应审查员要求补交。

直接来源是指获取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包括获取遗传资源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者等信息。原始来源指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在原生环境中的采集地。包括采集遗传资源所属生物体的时间、地点、采集者等信息。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要陈述理由并必要时给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