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二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其分别为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附则等。
著作权法的此次修改,最引人注目的是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即删除了第四条第一款,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条修改的根源是WTO争端解决机构针对2007年美国就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裁决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针对此条的修改,明确了凡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就应该受到保护,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删除该条款,消除了国外著作权人等的担心,表明了中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同国际著作权保护进一步接轨的态度。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立法水平需要自身的提高,而不是通过外来压力来进行法律修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迅速发展,但是相比于国外还是比较不力的,法律的修订只是改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局面的第一步,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完善和打击侵权行为的执法方面迫切需要实质性的改变,才能真正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