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中国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就设立了较高的起点,规定只有中级法院对专利侵权判定具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分别于1993和2001年出台了有关的司法解释。但由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复杂性,这些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司法的需求。新出台的这部司法解释对如下很多问题给出了指南性规定: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明确以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等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以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来确定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的选择行使,即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专利权人可以变更所依据的权利要求;
3)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即贡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贡献原则是指,对于说明书记载而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在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已放弃的内容,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多余指定原则的禁用。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而排除了多余指定原则的使用。
同时该解释还进一步涉及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但对于一些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如制造专用于生产某产品的部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等问题并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