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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月28日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来源:发布日期:2010-02-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出的《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全国法院将施行调整后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通知》调整统一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次调整还确定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最高标准,即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了92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本次根据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这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也同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调整,改变以往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做法,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同时增加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据统计,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和3050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49%和29.73%,并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调整有利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准确、快速、有效的处理,从制度上完善了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