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召开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施行将对我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著名商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起到积极作用。
《办法》分总则、申请认定、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31条。《办法》明晰了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简化了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程序,明确了省政府设立著名商标认定机构,负责全省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规定质监、商务、经济、科技、环保、税务、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使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更加便民、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
《办法》重点体现了对著名商标予以特殊扶持的要求,规定了对著名商标予以特殊扶持的条款,促进其不断做大做强的具体措施。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培育和发展著名商标外,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为鼓励申请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这些明确的措施,将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引导到实施商标战略,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上来。
《办法》还体现了对著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要求。对青海省著名商标可以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行业内用青海省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为企业字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青海省著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著名商标在省外被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帮助等条款,为著名商标的壮大提供了法规保障依据。截至目前,我省注册商标总数达7430件,较2010年同期增长了18.6%。其中,中国驰名商标16件,青海省著名商标75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1件,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了33.3%、58.3%和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