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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为可被消灭在萌芽状态

来源:知识产权报发布日期:2012-09-06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对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作了细化和完善,为专利执法和规范市场秩序奠定了基础——

  “专利标识”,顾名思义,就是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记号。在我国,标注专利标识属于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随着近年来社会公众专利意识的普遍提高,专利权人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现象越来越常见,这不仅有利于宣传专利权人的新技术、新设计,还能起到警示作用,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公众了解专利信息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途径。

  据记者了解,为了落实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启动了对《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2003年制定并施行)的修订工作,新规定《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下称新《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除了作适应性修改之外,还对专利标识的标注作了具体规范。例如,专利权人选择标注专利标识的,必须同时标注专利权的种类和专利号,不能仅标称“中国专利”或者“专利产品”,也不能仅标注专利号而不说明专利权的种类。专利权被授予之前,申请人如果需要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新《办法》实施至今虽然不到半年,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企业及业内专家纷纷给予好评,他们表示,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对企业发展、专利执法和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老规定不完善,新办法更规范

  专利执法不断深入,诸多新问题需要“对症下药”

  “标注专利标识对于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都有积极的意义。对专利权人来说,标注专利标识可以向公众宣告自己的产品中包含了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仿制和销售。同时,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有利于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而社会公众可以经由专利标识公开的信息了解相关专利技术的内容,避免重复研究,从而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技术开发和创新,推动整个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复旦大学专利顾问杨喆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我国,标注专利标识是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三处处长杨红菊介绍,早在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中,就明确指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2001年公布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也作出“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的规定。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制定并施行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下称2003年《规定》),这也是我国首个针对“专利标识标注”的具体规定。

  据记者了解,2003年《规定》对专利标识的标注作出了一些规范,但随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10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执法实践中发现了有关专利标识标注的问题,这些问题为执法带来不便。

  “有的产品确实是专利产品,但标注的专利号不对;有的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却在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这会使公众误认为其已经获得了专利权……近年来,专利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屡有发生,201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115家无冒充专利示范商场进行专利产品检查,发现有158件产品的专利标识不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处副处长陈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河南省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局长罗占新也向记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表示,近年来,市场上销售的专利产品由于没有标注专利标识或标注不当,造成假冒专利产品和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严重影响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标识不规范的行为不仅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公众进行专利信息检索与查询,还给专利执法带来不便,因此有必要对2003年《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此外,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和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已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改为‘专利标识’,也有必要对2003年《规定》作适应性修改。”杨红菊说。

  扩大标注范围,明确具体规范

  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须注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对2003年《规定》的修订工作,修订内容包括适应性修改、修改个别条款、新增条款等,新规定《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三处调研员王燕红就新《办法》中的条款向记者作了详细介绍。据她介绍,根据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办法》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明确统称为“专利标识”,将“冒充专利”改为“假冒专利”。

  同时,对于已授权的专利,专利权人选择标注专利标识的,必须同时标注专利权的种类和专利号,不得仅标称“中国专利”或者“专利产品”而不标明专利号,也不得仅标注专利号而不说明专利权的种类。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特别增加了对“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进行标注”的条款,即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类型,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加清楚地区分专利种类。对于不符合新《办法》要求的标注不当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改正。”王燕红告诉记者。

  陈军对新《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对专利标识标注的规定,明确了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不符合标注规定的情况时的工作职能,将有利于提高执法部门处理不符合标注规定的工作效率,对规范专利标识标注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专利号与专利申请号从外表看基本一致,但二者的法律效力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现阶段一般消费者难以分清专利号和专利申请号的区别,往往将标有专利申请号的产品误当成是专利产品,而新《办法》中要求对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如实注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还能提高他们的专利意识。”杨喆表示。

  标注不得误导,假冒会受处罚

  专利标识须紧跟专利或专利申请法律状态 “脚步”

  “在我国,标注专利标识属于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专利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标注与否,而且无论是否进行标注,都不会影响其在侵权纠纷中获得赔偿的权利和金额。但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的,专利权人将会受到处罚。”王燕红说。

  新《办法》第八条指出,“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记者查阅了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该条款显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办法》施行后,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专利执法过程中,积极宣传新《办法》,进一步提高销售商和生产商正确使用专利标识的意识,力争将假冒专利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针对新规定,专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刊登了“关于《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解读的文章”,并通过案例研讨、专利商品检查等工作,向销售商和生产商普及专利标识新规定。

  “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专利申请人,在标注专利标识时,务必要密切跟踪自己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及时更新自己商品上的标识,以避免出现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或过了保护期、专利申请已经被撤回或驳回,而继续在商品上标注‘中国发明专利’或‘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况,不然,该行为可能就变成‘假冒专利’行为了。”杨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