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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

来源:中国工商报发布日期:2011-04-26

  一、网络销售假冒“BURBERRY”、“ZEGNA”、“PRADA”、“VIDTORINOX”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0年8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工商分局根据线索,对名为原单旗舰店的淘宝网店位于滨江区XX广场的仓库进行检查。工商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涉案商品9000余件,涉及商标种类80余枚,当事人胡X交代所有假冒服装均来自于上海、广东等地的一些加工厂。经鉴定,当事人用于销售的包括“BURBERRY”、“ZEGNA”、“PRADA”、“VIDTORINOX”在内的4个品牌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总数1730件,按市场最低销售价计算,货币金额达240282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加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杭州高新区滨江工商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滨江区公安局处理。

  二、销售假冒“JEEP”、“LUNMBIA”、“骆驼”、“CAT”、“MERRELL”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0年12月14日,甘肃省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根据线索,对辖区销售涉嫌假冒知名品牌户外鞋的摊点进行跟踪摸排,一举查获以白X为首的涉案人员9人以及涉案物品、涉案车辆,共查获涉嫌假冒知名商标的户外鞋696双(JEEP牌户外鞋235双、 LUNMBIA牌户外鞋194双、骆驼牌登山鞋220双、CAT牌登山鞋38双、MERRELL牌登山鞋9双),以及用于运输涉嫌假冒侵权商品的小型货车5辆,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三、制售假冒“长城”、“华夏”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0年11月,四川省南充市工商局根据线索,查获南充某酒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充县XX镇的制售假冒“长城”、“华夏”葡萄酒窝点,现场查扣117263瓶葡萄酒、152041个包装箱(盒)、869840张(套)商标标识以及制假设备和大量制假原料等,总案值500余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加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南充市工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销售假冒“红双喜”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0年12月21日,江苏省江都市工商局根据线索,对江都市仙女镇XX路XX号进行检查,工商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假冒红双喜乒乓球21654只、球拍1767只,货值近7万元;假冒蝴蝶牌球拍底板934只、胶皮2435张,货值近18万元。经查,当事人朱X等人自2008年5月起,伙同有关人员生产销售假冒“红双喜”、“蝴蝶”等知名乒乓球、球拍,由此形成了一个跨省市的涉及10余人的商标印制、内外包装、生产加工及销售等多个环节的制假售假利益链条,累计涉案金额达10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江都市工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销售假冒“洋河”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工商分局南湖工商所根据线索,对位于莫愁湖东路上的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面发现“洋河”白酒十余箱,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现场鉴定均为假酒。工商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又在秦淮区XXXX家园现场发现梦之蓝9箱,海之蓝106件,天之蓝19件。经查,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共经销假冒侵权洋河海之兰400箱,天之蓝142箱,主要销往浙江金华地区,货值四十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建邺工商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销售假冒“欧莱雅”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0年12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位于中华南大街水晶岛银座写字楼的窝点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13名话务员用购买来的会员信息,假借北京某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销售欧莱雅化妆品及服装,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非法经营额达80余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侵权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销售假冒“利达”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0年8月1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海淀区西三旗桥附近的一家商户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李XX共购进了涉嫌侵犯“利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钢材850余根,近一百吨,案值超过35万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销售假冒“雕”牌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0年10月9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阿拉山口口岸进行了检查,查获了涉嫌侵犯“雕”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粉52.2吨,计8700件(每件20袋/300克/袋),案值27万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销售假冒“IPHONE”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0年11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FA008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林XX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IPHONE”苹果手机、配件,并现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IPHONE”苹果手机885台、配件260套,案值218060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侵权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销售假冒“LV”、“BURBERRY”、“VACHERON CONSTANTIN”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0年12月1日,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根据线索,在浦东新区某市场内取缔三个售假商户,当场查获涉嫌假冒“LV”、“BURBERRY”、“VACHERON CONSTANTIN”等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箱包、皮具、手表等共计2130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侵权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