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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三星专利战争深度解读之二

来源:发布日期:2013-01-12

苹果、三星专利战争深度解读之二

——初始一战: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在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世纪大战”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区法院的陪审团是如何认定三星公司侵权的这一情况,备受业界关注。

    据了解,在美国,此案陪审团的成员并非专利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不负责按照美国专利法对涉案专利进行逐条论证,只是展开内部讨论并在法庭拟定的是非题上回答Yes或No。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进行鉴别的工作,实际上已经在之前漫长的审理过程中完成了。但其中,美国两级联邦法院围绕苹果公司申请地区法院对三星公司的产品颁布“初始禁令”的审理过程,以及是否应颁布“初始禁令”已成为双方至关重要的一次博弈。

    “初始禁令”是“世纪大战”中的关键一役,苹果公司虽未如愿大捷,但得到了对其专利权有效性的确认,确立了其专利的“立身之本”。苹果公司、三星公司的博弈过程,艰难、反复,而且充满了不确定性。

     苹果抛出撒手锏

    4件专利成为初战武器

    2011年4月15日,苹果公司向美国北加州圣何塞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三星Galaxy系列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初始禁售令。最初,苹果公司一口气拿出了18件专利,指称三星公司多款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后经协商和“精简”程序,苹果公司撤回了多件专利,最终以4件专利作为这次“初始禁令”战役的“武器”。

    这4件专利包括1件专利号为US7469381的发明专利,即本专栏第一期文章中介绍的“滚动、缩放、旋转”专利(下称381号专利);还有3件外观设计专利,它们分别是:USD618677S(下称D677专利)、USD593087S(下称D087专利)、USD504889S(下称D889专利)。

    其中,D677和D087这对同名专利,如同孪生兄弟般经常被捆绑在一起使用。二者一个保护了iPhone手机的正面整体比例、圆弧设计、贴边轮廓,另一个保护了手机表面覆盖一块圆角长方形的整体材质的设计。而D889专利则用于苹果公司的平板电脑iPad,是关于机身整体的外观设计专利。这件D889专利的命运有些曲折,它是这次关于初始禁令的审理中唯一在有效性、侵权可能性等多角度被法院确认的专利,但最终却成为陪审团审理中唯一一件被认为没有被三星公司侵犯的专利。

    依照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当发生专利侵权时,法院可以禁止被诉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行为,以防止受专利保护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不过,由于这项决定可能会给被诉方三星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所以法院对初始禁令的决定非常慎重。

    为了让法院有足够的理由发出初始禁令,苹果公司有4个条件需要满足:一是证明胜诉的可能性;二是使法院确信,如果不给予禁止令,苹果公司将遭受直接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三是使法院相信,在各方的艰难平衡上,苹果公司的负担更重;四是使法院相信,批准初始禁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如果苹果公司没有确保这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特别是第一条和和第二条,法院都可能会拒绝初始禁令动议。2011年12月2日,苹果公司的律师们,带着经遴选后的3件外观设计专利和1件发明专利“出征”了。这一天,圣何塞地区联邦法院的法官露西·高(Lucy Koh)听取了双方有关4件涉案专利的辩论意见。

    三星见招拆招

    称涉案专利有效性存疑

    关于381号发明专利,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4款产品,即Galaxy Tab 10.1平板电脑和Galaxy S 4G、Infuse 4G、Droid Charge Phone等3款智能手机侵犯了这件专利,他们还特别强调了381号发明专利中关于“滚动回弹”的部分,即写在该专利说明书第42页上的第19项权利要求。

三星公司见招拆招,他们提交了一份2003年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公布的WO 03/081458号专利申请,还提交了两个名为LaunchTile和XNAV的计算机程序,据此认为381号发明专利已被视为现有技术公开。

法院支持了苹果公司专利的有效性,认为三星公司提交的现有技术,和381号发明专利具有不同的技术主题。不过,法院拒绝据此发出初始禁令,原因是此次判决书首次泄露给产业界的一个曾经的商业机密:苹果公司与其他厂商达成专利交叉授权协议时,曾将这件专利授权给了诺基亚公司和IBM公司,所以苹果公司无法证明,三星公司的产品若不被禁售就会令其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苹果公司把宝压在了3件外观设计专利上。他们称三星公司的Galaxy S 4G和Infuse 4G智能手机侵犯了D677和D087专利。律师说,这两款手机看起来和iPhone“太过相像了”。

    三星公司直接挑战了苹果公司专利的有效性。他们拿出一件日本夏普公司为其手机产品申请的日本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JPN1241638 (下称JPN638专利),作为现有设计证据提交给法庭。三星公司认为,苹果公司的2件外观设计专利被在先设计公开,或者对于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夏普公司JPN638专利的出现,令D087专利(iPhone正面设计)立即显现出有效性问题。审理后,法院认为:“一个普通的观察者可能会以为D087专利和JPN638专利的前视图大致相同”。也就是说,法院对D087专利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苹果公司无法确立其专利的有效性,自然无法使法庭确信其有取胜把握。

    对于D677专利,即iPhone正面的“整体材质”设计,区联邦法院认为,采用“扁平,黑色,半透明的前屏幕”对设计人员来说并不显而易见,因此三星公司没有对D677专利的有效性形成实质性挑战。

    前两件外观设计专利战成平手,双方围绕着描述iPad外形的D899专利,更打了一轮规模不小的攻防战。苹果公司称三星公司Galaxy Tab 10.1平板电脑侵犯了这件专利,而三星公司的拆招路子还是在先设计——他们甚至找出了1994年的产品。

    三星公司提交的多个现有设计中,最主要的是两件,一件来自美国媒体公司Knight Ridder的信息设计实验室在1994年的设计,另一件则是来自惠普公司2002年的产品。前者名为Fidler平板电脑,后者也是平板电脑,型号为TC1000。

    法院认为,1994年的Fidler平板电脑与D889专利有“基本相同的视觉印象”。以Fidler平板电脑为主要对比文件,以TC1000的上述屏幕表面设计特征,对主要对比文件进行修改就可以实现D889专利。

    至此,苹果公司陷入了“挠头”的局面,三星公司的平板电脑很可能侵犯D889专利,可是若D889专利的有效性存在问题,一切将无从谈起。露西·高法官发出裁定书,拒绝了苹果公司提出的对三星公司在美销售Galaxy系列产品的初始禁令请求。

    再审峰回路转

    初始禁令获批,苹果上诉成功

禁令请求未获支持,精挑细选的专利还被指出存在有效性问题,此时的苹果公司可谓“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若不能够确立D087和D889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接下来的局面将会非常不利。2012年5月14日,针对地区法院拒绝发出初始禁令的裁决,苹果公司向美国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再审使得事件峰回路转,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接连推翻了地区法院对D087、D889专利“已在先公开”的认定,这也成为此案中胜利天平倒向苹果公司一方的关键性的一次审理。

    首先是对D087专利形成威胁的夏普公司专利JPN638的判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仅仅用JPN638专利的正面视图,而拒绝使用其它视图的做法是错误的。从附图中可以看到,尽管正面视图上,夏普公司的JPN638专利和iPhone的设计非常相似,但若综合观察侧面视图,就会发现二者的工业设计可谓大相径庭。夏普手机的前面板向前弯曲凸出,和D087区别度较大。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D087专利未被在先设计公开。

    然后是对于平板电脑的D889专利的判定。上诉法院认为,1994年的Fidler平板电脑和D889专利的视觉印象不尽相同。Fidler平板电脑的正面上,屏幕以外的边框并非中心对称,而是一端边框宽度大于另一端,其背面又具有多处装饰性设计;而D889专利的正面边框完全对称,背面简洁,因此Fidler平板电脑的设计不能构成主要对比文件。此外,惠普公司的TC1000也不构成次要对比文件,法院认为,TC1000的边框宽大,而D889专利只有很细的边缘框,足以造成差别。

    对于初始禁令的问题,上诉法院仍然谨慎,基本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审理结果,即不能基于D677号专利、D087号专利和381号发明专利发出初始禁令,因为苹果公司不能证明因三星公司的产品销售而使苹果公司蒙受了损失。

    同时,二审也维持了地区法院关于D889号专利的审理结果,即其可能受到侵权,并可能使苹果公司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不过上诉法院没有立即发出初始禁令,而是发回重审。

    2012年6月26日,圣何塞地区法院的露西·高法官对其它必要条件进行审理后,批准了苹果公司的初步禁令请求,禁止了可能侵犯了D889号专利的三星Galaxy Tab 10.1平板电脑的在美销售。三星公司立即对禁令提出上诉,但被驳回。2个月之后,圣何塞地区法院的9人陪审团认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6件专利权(陪审团共审理7件,陪审团认为三星公司的Galaxy Tab 10.1没有侵犯D889号专利),判赔10.5亿美元。至此,苹果公司在“初始禁令”一役中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