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运用知识产权破解诸多难题和制约因素,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需要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知识产权战略的超前部署和引领,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改善民生福祉……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渠道——司法保护,在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社会转型时期,其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同时也对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和强有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今年11月28日杭州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
关键词一:
案件量继续猛增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这种势头今年依旧如此,而且增幅更大。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来看,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余万件和4.17余万件,而今年1-10月,全国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2708万件和3.868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42.2%和39.79%。也就是说,2011年前十个月的受理案件数量就超出了2010年全年案件量的近1万件。如果考虑到2011年后两个月的案件数量,这种对比将更为明显。
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看,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3992件,而今年1-10月,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544件,同比上升38.33%。即今年前十个月的受理量超出了去年全年500多件。
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来看,今年1-10月,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452件,同比上升20.7%。
关键词二:
审判制度创新
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广,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截至2011年10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江苏、浙江、内蒙古等地高级法院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厅的协调,就“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刑事保护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
在探索新的审判制度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创新和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上海、江苏、青海、河北、浙江、广西、山西等地高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库,试行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
在审判公开透明方面,近年来我国法院坚持“阳光司法”,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法院开放日活动、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年度白皮书,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海高院开通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湖南省法院系统建立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长效机制等。
关键词三:
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这给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新要求。
奚晓明在座谈会上指出,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关系极其紧密。要坚持立足执法办案,找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文化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知识产权司法服务。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妥善处理并有效化解文化建设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为文化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机遇和环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能动司法作用,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更好地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提供服务和保障。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加强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尤其重视涉及文化产业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将着重解决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增强政治和政策敏感性,妥善处理保障民事权益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公共道德的关系。
关键词四:
加大专利权保护强度
“要以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为基础,促进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奚晓明表示,要根据专利创新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特点和产业政策等,妥善运用权利要求解释、等同侵权等法律标准,依法加大专利权保护强度,推动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
对于自主创新的关键核心技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更强的保护力度。“要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权保护,积极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要给予更高的保护强度和更宽的等同保护范围。”奚晓明指出。
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各级法院注意适应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需求,实现宽严适度。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奚晓明指出,要从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和保护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合理信赖出发,准确把握全部技术特征对比、禁止反悔、捐献等专利侵权判断规则,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要坚持专利权利范围的折衷解释原则,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处理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的关系,奚晓明表示,既要依法保障专利权人的民事权益,又要注意提高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效率,尽快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积极促进市场活动的顺畅和安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民事裁判作出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在随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的,专利权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
关键词五:
加强商标权保护
“要通过审理好商标侵权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奚晓明指出,要本着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鼓励正当竞争的精神,依法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
关于“傍名牌”行为,奚晓明指出,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商标使用过程中“傍名牌”行为的主观恶意等,用好用足商标法有关规定,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奚晓明表示,要统筹兼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与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保护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设置不适当的障碍。另一方面,要认真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加强对驰名商标事实认定的严格把关,坚持判前审核制度,坚决防止当事人为骗取驰名商标的认定而弄虚作假,进行虚假诉讼。
关键词六:
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奚晓明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好竞争案件,创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要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商业诚信和公平竞争。
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奚晓明解释说,凡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竞争者,均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不以直接竞争关系为限。
对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奚晓明强度,要正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经济人伦理标准为尺度,避免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简单等同于个人道德或者社会公德,不适当地扩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针对实践中有关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维权困难的现象,奚晓明要求全国法院要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把握秘密性和不正当手段的证明标准,适度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困难。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但法院在审理垄断民事案件时仍在探索中前进,在积累审判经验。据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审理垄断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关键词七:
便利权利人维权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低、取证困难等,均是制约加大制裁侵权行为力度、降低权利人维权困难的重要因素。在此次全国法院审判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有利于确定赔偿的途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要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酌情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发挥举证妨碍制度在推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作用,保证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调取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调取或者保全措施,不能因为办案压力大等原因,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推三阻四或者无理拒绝。
对于跨境维权中举证的困难,奚晓明要求各级法院要继续完善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制度,尽可能减少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困难,提高举证认证效率。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的特殊事项外,凡有其他合理方式足以认定境外证据真实性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认定,防止因未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而简单否定境外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