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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条款侵权将被删除

来源:中工网发布日期:2011-11-25

  日前,由房山区法官、消协专家、工商局工作人员、律师组成的北京首家格式条款权威认证机构——房山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评审委员会)召开首次联席会议,认定涉及房屋买卖、居间服务、汽车销售、预付款消费卡、超市会员卡的5条格式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并上报北京市工商局建议将其删除。截至记者发稿,相关部门正在查处之中。

  “霸王条款”1

  “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

  点评:该“霸王条款”出现在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中。对此,评审委员会认为,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签字,如果由他人代为办理,则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严格、明确的授权,没有委托授权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必须经被代理人一方追认方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如果该格式条款有效,就意味着某人的房子只要是他的近亲属、朋友、同事在卖房合同上签字,就“视为本人同意”卖房,那任何人的房子都可能随时“被同意”卖掉,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霸王条款”2

  “房主、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

  点评:该“霸王条款”是房屋中介公司普遍使用的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认为,消费者应该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看房人可能通过某家房屋中介公司得知房源,也可以请另外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看房或签订承租或买卖协议,而该条款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当然,中介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其合法权益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中介公司未最终促成买房合同成立,仍可要求当事人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霸王条款”3

  “汽车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由经销商无偿给予修复,但购车人不得因此要求退车、换车。”

  点评:该“霸王条款”频现于汽车经销商的购车格式条款中。而经销商对此的解释是:二手车和新车的价格相差甚远,而且一旦退车,会牵涉购置税、保险、车牌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所以修车比退车更有利于买卖双方。

  评审委员会指出,在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的情形下,消费者应享有选择退车、换车、修车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该条款显然剥夺消费者退车、换车的权利,属于无法律效力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4

  “本店对预付款消费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

  点评:一家眼镜店为吸引顾客,打出了预付款消费卡可以打折消费的招牌,办卡合同上,充满了各式各样的优惠项目,但在其夹缝中,却有这样一行小字:“本店对该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

  评审委员会对此认为,“这一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属于“霸王条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前在超市购物、美容健身、休闲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预付款消费卡盛行,这种消费模式有利于企业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售卡打折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但其中也有大量“霸王条款”,如该眼镜店的“本店对预付款消费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条款。

  按照该条款,消费者预付费办卡后,店家单方有权随时更改优惠条款或停止使用,显然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恶意欺诈。

  “霸王条款”5

  “超市有权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某张会员卡为异常状态,终止该卡的会员资格并无须通知持卡人。”

  点评:这是房山一家超市对该超市会员卡所做的一项规定。对此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为‘霸王条款’。因为如果按照这条规定,超市可以无任何理由随时终止任意一个会员的资格,消费者将毫无权益可言。同时,评审委员会还指出,这一条“霸王条款”比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明确要求商家不得再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对消费者的危害更大。

  新闻背景

  近年来,因为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消费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法庭上对于何为格式条款,消费者与商家则各执一词,给法官判案增加了难度。

  为此,2011年6月20日,房山区法院与房山区工商局联合成立了北京首家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房山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法官、消费者协会专家、工商局工作人员、律师。

  评审委员会对本辖区内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的以及社会重点关注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及时、准确的评审,出具权威评定意见,并上报市工商局,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此次房山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公布的格式合同5条“霸王条款”,均为备受社会关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格式合同条款。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除房山区率先成立了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外,怀柔区、门头沟区随后也相继成立了旨在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合同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

  法律提示

  消费时擦亮眼睛 遭侵权用法律维权

  昨天,记者针对房山此次公布的5条“霸王条款”,采访了房山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房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沈光。

  沈光法官在详细剖析“霸王条款”大量存在的原因及条件后,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家追求最大利润是其商业活动的最终目的,其只要合法、公平便无可厚非。

  当消费者看到商家的“跳楼价”、“挥泪大甩卖”、“本市最低价”、“假一罚十”等等招牌时,就应知道这只不过是其另外一种促销手段。当商家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兜售商品或提供各种服务时,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多问几个为什么,以免一时贪图便宜而吃亏上当。

  而一旦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万不可一时鲁莽而行为过激,否则其自身合法权益也许难以维护,甚至会因自身行为过激伤害他人,而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