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新闻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1年1月11日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发布日期:2011-01-11

    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16条,就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和调取证据的效力,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依然比较猖狂,并且日益呈现新变化和特点,在实践中普遍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了《意见》。

    针对国际上备受关注的网络犯罪问题,《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且就管辖做了明确说明,即“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产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同时,《意见》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如何定罪量刑做了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该《意见》的公布,彰显了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是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